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临港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及《临港地区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》,2017年度我委组织实施上海市(临港)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要求
(一)申报单位必须在临港地区登记注册经营且财政户管在临港地区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治理结构规范,财务管理制度健全,信用良好,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;
(二)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(见附件1)的要求;
(三)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。
二、支持范围
支持临港地区研制单位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,形成销售合同的首台突破类项目。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不超过5个,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,且签订日期应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。项目应处于合同执行期的安装调试和工艺试验(含)之前的阶段。
三、支持标准
项目可选择以下两种支持方式之一:一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,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%,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;二是采取保费补贴方式,实际投保费率按3%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%给予补贴,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,原则上不超过3年,具体要求参照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的《关于开展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财建〔2015〕19号)有关规定执行;对同一项目,如果已享受国家或市补贴支持,本专项不再给予支持。
四、申报材料
《2017年度上海市(临港)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项目申请表》(见附件2)。
五、申报方式
1、书面申报需提供纸质项目申请表和附件资料各两份。
2、已申报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,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。
3、项目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经所在开发主体或镇政府初审并出具意见。各开发主体或镇政府填写《2017年度上海市(临港)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项目汇总表》(见附件3)并加盖公章,连同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委。
4、项目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打印,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,不采用胶圈、文件夹、金属钉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。
5、书面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A512室,受理时间为每天9:30—16:00,不接受快递、邮寄等方式。
六、项目遴选
我委将根据《临港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及相关实施细则,按照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,择优支持。
七、申报时间
申报时间:2017年7月25日-8月15日,工作日上午9:30~11:30,下午1:30~4:00,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。
八、联系人
沈静波 电话:68283725
九、申明
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(临港)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,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,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,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。
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
2017年7月25日